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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个最新案例 |
二、与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比较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 |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 |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
解读: |
加计扣除政策强调研发活动的“持续性”、“系统性”,即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对研发活动的限定更为严格,这也是以往年度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中既要有立项计划说明项目的明确目标,又要有成果报告和效应情况说明等文件证明该目标活动的系统性。 |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 |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
建议: |
因此,尽管加计扣除政策由科委鉴定通过→税局退税改为直接到税局备案,但关于立项的文件除立项报告需备案外,其余项目资料也应当尽可能留存备查,以证明项目的系统性和持续性。 |
加计扣除119号文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加计扣除) |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高新认定195号文 |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 |
加计扣除中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并给出严格的界定,高新认定中科技人员随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但有工作时间的限制。 | |
实务疑难: |
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作时间虽无硬性规定,但对于直接、间接、辅助人员的定义非常严格,许多企业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时沿用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科技和研发人员的规定,导致对辅助人员和间接人员的界定过于宽泛,在检查中该部分人员容易受到质疑。 |
高新政策中关于人员人工取消了学历的限制,并且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均可纳入,但需全年超过183天,实务中特别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应当尤其重点关注,研发人员应当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若归入研发费用的科技人员流动性较大,在职时间较短,存在不符合科技人员定义被扣除的风险。 |
加计扣除119号文 |
2.直接投入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高新认定195号文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加计扣除政策在直投的费用归集方面,严于高新的要求,只允许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进行加计;但高新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均可归集,例如厂房等。 |
加计扣除119号文 |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高新认定195号文 |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其他费用的概念相同,但占研发总费用的比例不同。 |
三、如何协调和应对? |
四、总结 |